刘有仁、晏春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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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81号案件名称
刘有仁、晏春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有仁;晏春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仁,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晏春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有仁与被执行人晏春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款利息108000元、逾期利息54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16元、执行费1496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资收入、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线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无住房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蔡曙光进行了电话调查,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不在家,在其居住地了解到其在当地的项目一直处于亏损,负债上千万元,无财产性收益分配,无其他工作收入,无其他债权可供执行。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9日,该案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款利息108000元、逾期利息54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受理费8016元、执行费1496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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