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豆宝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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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96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豆宝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豆宝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9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邱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豆宝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杨家园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豆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6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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