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梅、杨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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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41号案件名称
吴永梅、杨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吴永梅;杨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梅,女,1949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棋,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吴永梅与被执行人杨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兵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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