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瑾、瓦房店康和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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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315号案件名称
王瑾、瓦房店康和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瑾;瓦房店康和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王瑾,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康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MA0UTU6B2J法定代表人:姜振堂,系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王瑾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康和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瓦劳仲裁字[2021]第3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116418.08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光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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