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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会青、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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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661号
  • 案件名称

    冯会青、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冯会青;宋世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661号原告:冯会青,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朝,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冯会青与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冯会青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会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会青负担。审 判 员 程思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露书 记 员 韩佳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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