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会青、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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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661号案件名称
冯会青、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会青;宋世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661号原告:冯会青,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朝,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冯会青与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冯会青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会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会青负担。审 判 员 程思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露书 记 员 韩佳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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