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月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4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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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4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月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月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与人民西路交汇处(北湖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10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廖芝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月泽,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月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建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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