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啊彪、赵公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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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951号案件名称
张啊彪、赵公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啊彪;赵公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951号 原告:张啊彪,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赵公德,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啊彪诉被告赵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啊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啊彪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公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啊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张啊彪负担。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玲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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