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明刚、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91民初2021号

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9/26 0:00:00在江苏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效的钱明刚;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苏0791民初2021号
  • 案件名称

    钱明刚、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钱明刚;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91民初2021号申请人:钱明刚,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裙楼4楼。法定代表人:张龙娟。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三楼3001号商铺(注册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国际大厦101星火少儿英语(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田栋君。申请人钱明刚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0元,并提供其江苏银行东海支行银行账户内的128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星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0元。案件申请费148元,申请人钱明刚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婕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