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刘彩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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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84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刘彩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刘彩勤;袁廷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廷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理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彩勤、袁廷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富贵审判员 杨锦华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储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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