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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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226号案件名称
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美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亮堂,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关县。法定代表人:董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美兰,女,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美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20)陕058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由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8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战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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