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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盛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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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682号
  • 案件名称

    保定市盛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保定市盛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盛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5409636C,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仁惠街5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CNW2K7P,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2176号华冠庄园12号楼8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小艳。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盛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60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盛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劳务派遣费用151377.0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7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22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保定市德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6、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151377.05元、执行费2171,共计153148.05元。全部案件款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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