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君、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4031号

由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荣成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生效的张文君;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4031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君、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荣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君;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1]第54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4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1]第54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江佳鑫审 判 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玉东书 记 员  张 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