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444号申请人: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42145386。法定代表人:郑仙东。被执行人: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省国强钢材交易中心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2586A。法定代表人:郑东升。被执行人:郑东升,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5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志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