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鲍帮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7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749号
  • 案件名称

    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鲍帮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鲍帮绿;金书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749号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阳光城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10584952299。负责人:王玉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仙,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被告:鲍帮绿,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金书红,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鲍帮绿、金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 晨书 记 员  昌文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