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水市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1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194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花石崖路人防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崔小林,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南环路环保局后院一楼。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水市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庄天二级公路支线东侧鸿伟商贸城四层(不动产权证号:甘(2021)清水县不动产第00072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庄天二级公路支线东侧鸿伟商贸城四层(不动产权证号:甘(2021)清水县不动产第0007209号),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温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娜娜书 记 员  吴志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