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平有惹、安秋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176号案件名称
阿平有惹、安秋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阿平有惹;安秋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阿平有惹,男,彝族,1992年8月5日出生,村民,住普格县。被执行人:安秋凯,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村民,住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平有惹与被执行人安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平有惹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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