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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新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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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9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祁新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祁新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956号之一被执行人祁新新,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祁新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祁新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于2021年6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祁新新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各4个,冻结期限一年,均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于2021年8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祁新新网络资金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4.于2021年8月23日向江苏省江宁监狱发出《委托调查和督促履行函》,暂未收到函复。5.于2021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祁新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元,已被本院收取罚金。6.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祁新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祁新新现在监狱服刑,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00元转本案刑事罚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8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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