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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岚、鲁社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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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2040号
  • 案件名称

    杨岚、鲁社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岚;鲁社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2040号申请执行人:杨岚,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鲁社华,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杨岚与鲁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标的224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社华名下无房产、工商、证券登记等信息;冻结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和河北牌照汽车共计三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公示。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的调查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运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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