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国山、陆德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特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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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30号案件名称
陆国山、陆德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陆国山;陆德有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特130号申请人:陆国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陆德有,男,1929年3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代理人:陆国森(系陆德有之子),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陆国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陆德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陆国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国山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国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人民陪审员 安 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江宁书 记 员 曲 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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