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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7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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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7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菜市街1号。负责人:王双宁,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黄海路172号。法定代理人:刘金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41号。法定代理人:周中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津03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一处,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于2024年8月23日届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四辆,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三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均于2023年8月15日届满。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婉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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