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公荣、祁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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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抗1号案件名称
覃公荣、祁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覃公荣;祁福伟;李凯军;梁建林;吴常昊;胡馨誉;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抗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覃公荣,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审被告:祁福伟,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原审被告:李凯军,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梁建林,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审被告:吴常昊,男,苗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原审被告:胡馨誉,女,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原审被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神龙路西部物流城C区6栋1-3号。法定代表人:祁福伟。原审原告覃公荣与原审被告祁福伟、李凯军、梁建林、吴常昊、胡馨誉、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6)湘12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并提请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湘怀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再忠审 判 员 周炳生审 判 员 肖光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道柳书 记 员 刘虹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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