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王飞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9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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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924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王飞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王飞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9249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96201998。负责人:钱成强,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飞,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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