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光祥、赵明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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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887号案件名称
温光祥、赵明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温光祥;赵明情;王金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2887号温光祥、赵明情、王金良:申请人温光祥与被执行人赵明情、王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1373.4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光祥,剩余部分温光祥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赵明情、王金良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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