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邓铃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2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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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211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邓铃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邓铃兵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负责人孔令军,行长。被执行人邓铃兵,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原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邓铃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鲁1002执2211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鲁1002执221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邓铃兵名下有4份保单,本院已予冻结。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2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邓铃兵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邓铃兵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线上对被执行人邓铃兵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邓铃兵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邓铃兵名下登记有赣C5××××号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扣押,故本院不予查封处置上述车辆。6、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邓铃兵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7、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院已网络查询车辆、证券、股票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琳审判员 丛 明 霞审判员 杨 继 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明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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