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革平、杨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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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512号案件名称
杨革平、杨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革平;杨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杨革平,男性,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建军,男性,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杨革平与被执行人杨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03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建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革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1675元以及利息,执行费2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7日),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军名下陕C8783H(查封期限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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