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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1与施某2、施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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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104号
  • 案件名称

    施某1与施某2、施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施益行;陆奇;施骁唯;施骁燕;施骁洲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104号原告:施某1,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2,女,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施某3,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施某4,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施某1与被告施某2、施某3、陆某、施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1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1撤诉。审 判 员 叶岚法官助理 周密书 记 员 朱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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