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1与施某2、施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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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104号案件名称
施某1与施某2、施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施益行;陆奇;施骁唯;施骁燕;施骁洲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104号原告:施某1,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2,女,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施某3,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施某4,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施某1与被告施某2、施某3、陆某、施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1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1撤诉。审 判 员 叶岚法官助理 周密书 记 员 朱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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