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胡贻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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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34号案件名称
刘萍、胡贻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萍;胡贻莎;胡贻玮;曹胤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34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申请执行人:胡贻莎,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申请执行人:胡贻玮,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被执行人:曹胤,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刘萍、胡贻莎、胡贻玮与被执行人曹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钟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萍、胡贻莎、胡贻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88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3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2199元(含申请执行费4339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02)钟民执字第332号、(2021)黔0201执恢63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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