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龙、高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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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44号案件名称
徐小龙、高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小龙;高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高芬,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徐小龙,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芬与被执行人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小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芬借款10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小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小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芬借款10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小龙于2022年1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芬借款10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高芬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徐小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 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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