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保674号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宇: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依据(2021)黔0524执保6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8日部分保全。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保全事项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部分保全,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