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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李珂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19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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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2执19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李珂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李珂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1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950913313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88号。负责人:薛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春,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圆,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珂,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珂信用卡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李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3011.97元、利息1765.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90.09元、取现手续费77.52元,合计36344.85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至今去向不明。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4913.63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1786.22元及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超审 判 员  陈 文审 判 员  何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伟强书 记 员  杨 露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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