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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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3246号案件名称
徐小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小梅;路满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3246号原告:徐小梅,女,200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路满,男,1983年12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路庄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梅与被告路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徐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姚蕾书记员 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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