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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祥、袁仕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30民初5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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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民初5704号
  • 案件名称

    赵志祥、袁仕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志祥;袁仕金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民初5704号原告:赵志祥,生于1990年01月26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袁仕金,生于1981年04月2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赵志祥与袁仕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祥撤回对袁仕金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祥撤回对被告袁仕金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赵志祥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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