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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丽娜、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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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114号
  • 案件名称

    闵丽娜、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闵丽娜;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闵丽娜,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7号。法定代表人:迟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舟,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闵丽娜因与被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公建消防系统电费产生的前提是消防设备存在并正常运转,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查清消防设备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转。并据此以查清的事实判决是否应返还电费。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闵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刘 杰审 判 员 王国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颖莹书 记 员 邓美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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