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丽娜、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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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114号案件名称
闵丽娜、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闵丽娜;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闵丽娜,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7号。法定代表人:迟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舟,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闵丽娜因与被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公建消防系统电费产生的前提是消防设备存在并正常运转,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查清消防设备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转。并据此以查清的事实判决是否应返还电费。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闵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刘 杰审 判 员 王国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颖莹书 记 员 邓美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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