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佳,毛分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5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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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5621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佳,毛分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佳;毛分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562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疆,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佳,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佳,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被执行人:毛分容,女,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佳、毛分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6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佳、毛分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80 956.11元、案件受理费1 016元、律师费2 428元、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1 083.15元、从2021年2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佳、毛分容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申请人建议暂不处置该房屋。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李佳、毛分容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0 956.11元、案件受理费1 016元、律师费2 428元、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1 083.15元、从2021年2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执56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光宇 书 记 员 娄 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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