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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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4032号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韩成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恢4032号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韩成德: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韩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8082.4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津0116民初6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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