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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拉蓓莱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钰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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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429号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拉蓓莱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钰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拉蓓莱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钰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拉蓓莱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佳佳乐园C园1号楼17层1701。法定代表人:白冰。被执行人:天津钰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张自忠路162号-2-2002。法定代表人:张蕾。关于鄂尔多斯市拉蓓莱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津钰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690137.4元及利息、诉讼费10098.95元,执行费9402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13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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