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陈世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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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199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陈世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陈世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夏彬,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世斌,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世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陈世斌已履行完毕,到位案款xxx元,承担执行费xxx元,诉讼费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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