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光其、陈言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427号案件名称
梁光其、陈言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光其;陈言彬;陈善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梁光其,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言彬,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善平,男,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光其与被执行人陈言彬、陈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光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言彬、陈善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427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苑光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070号之二十四 下一篇 马松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