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光其、陈言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427号
  • 案件名称

    梁光其、陈言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梁光其;陈言彬;陈善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梁光其,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言彬,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善平,男,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光其与被执行人陈言彬、陈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光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言彬、陈善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427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