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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孙本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2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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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2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董红、孙本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董红;孙本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红,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本正,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沛县。申请执行人董红诉孙本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孙本正应支付给董红款项人民币126464.41元及利息。因孙本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董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消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孙本正银行账户,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信息。扣划了101895,扣除执行费1429元后余款10046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20)苏0302民初3414号于2021年4月19日线下保全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徐州理想广场支行账户,2022年4月18日查封到期,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2、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信息。3、依职权对孙本正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名下有车辆信息。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本正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有效执行的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股票可供执行。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本正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可供执行。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本正公积金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8、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恢复执行申请书;(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如虎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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