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安、白加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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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1848号案件名称
王兆安、白加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兆安;白加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安,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白加春,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原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已故。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兆安与被执行人白佳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佳春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兆安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佳春已于2021年6月22日死亡,本案受理之时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兆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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