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梅、陈德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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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473号案件名称
葛先梅、陈德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葛先梅;陈德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葛先梅,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麦盖提县。 委托代理人:刘新峰,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陈德胜,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麦盖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先梅与被执行人陈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德胜与申请执行人葛先梅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3127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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