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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伍、高丽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4执1652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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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4执1652号之十三
  • 案件名称

    张伍、高丽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伍;高丽子;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652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张伍,男性,1978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高丽子,女性,1981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8082687U,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9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梁广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伍、高丽子与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皖030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伍、高丽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该判决书:“被告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伍、高丽子延期交房违约金42327.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626元、房屋面积差价款7539.8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保险、车辆、不动产、债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与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72处房产及位于纬四路西侧、规划前进路北侧的不动产与车牌号为皖C×××××的吉利全球鹰牌汽车一辆。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并已于2021年9月28日限制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常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雅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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