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杰、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91民初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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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民初765号案件名称
慕杰、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慕杰;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志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1民初765号原告:慕杰,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椿,龙口洼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3号佰和数码广场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N3DWT6K。法定代表人:栾书良。被告:吴志昊,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杰诉被告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杰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8元,退还原告慕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好东人民陪审员 林中堂人民陪审员 王昭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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