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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杰、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91民初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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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民初765号
  • 案件名称

    慕杰、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慕杰;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志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1民初765号原告:慕杰,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椿,龙口洼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3号佰和数码广场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N3DWT6K。法定代表人:栾书良。被告:吴志昊,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杰诉被告源亚(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杰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8元,退还原告慕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好东人民陪审员  林中堂人民陪审员  王昭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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