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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琼、马庆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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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685号
  • 案件名称

    周作琼、马庆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作琼;马庆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685号原告:周作琼,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现住湘潭县。被告:马庆山,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周作琼与被告马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周作琼在本院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作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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