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保卫、赵芬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4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4338号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保卫、赵芬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保卫;赵芬芬;胡保强;段修臣;董敏;李大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433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保卫,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芬芬,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胡保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段修臣,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董敏,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大鹏,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保卫、赵芬芬、胡保强、段修臣、董敏、李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符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11执4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