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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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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165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宿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宿凯,该公司。被执行人:宿凯。本院依据(2016)鲁0785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王志华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宿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370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1、2021年3月11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2、2021年8月30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5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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