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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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165号案件名称
王志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志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宿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宿凯,该公司。被执行人:宿凯。本院依据(2016)鲁0785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王志华与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宿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370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1、2021年3月11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2、2021年8月30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5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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