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4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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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4274号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4274号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兆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仁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兴,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小区西桥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万涛涛书 记 员 张圣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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