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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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曹莹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原告: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虎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华、陈良(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国,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曹莹,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国(被告2之夫)(特别授权),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国、曹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万 宁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人民陪审员 陈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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