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超、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11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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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1110号之二案件名称
钱超、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钱超;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1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超,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9559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超与被执行人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皖0705执恢11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0元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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