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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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934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杨华忠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5号。被执行人杨华忠,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华忠追缴罚金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华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该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追缴杨华忠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华忠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杨华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华忠名下财产。经调查,本院从被执行人杨华忠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五百一十七元九角七分,已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杨华忠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华忠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其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华忠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杨华忠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传统查控过程中,本院委托林甸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杨华忠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杨华忠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股权、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杨华忠尚有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二元零三分未缴纳,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华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杨华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财产性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杨华忠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二元零三分,应由其继续缴纳。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吕书义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丽书 记 员 杨小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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